公安局就"按揭贷款购车"系列诈骗案情况通报

2007-08-17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水区交警大队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就乌鲁木齐近期侦破马兆平团伙“按揭贷款购车”系列诈骗案情况做了通报。

2003年11月1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中国工商银行石化支行报案:该行一辆“帕拉丁”轿车和一辆“风神蓝鸟”轿车被骗,涉案金额40余万元。接报后,刑侦支队迅速组织警力展开侦查。于2003年11月先后将犯罪嫌疑人马兆平(男,回族,37岁,宁夏人,现住乌鲁木齐市二工乡三工村一队37号)、马武涛(男,回族,36岁,乌鲁木齐市人,个体,现住宁夏银川市郊区满春乡新春村一队)、张兵(男,回族,36岁,乌鲁木齐市人,个体,现住乌鲁木齐市二工乡三工村一队)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了,利用“按揭贷款”先后诈骗73辆各型车辆(涉案1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马兆平、马武涛、张兵己被移送起诉。

一、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

1、犯罪嫌疑人从社会上寻找一些有本市常住户口,缺乏一定社会经验、法律知识,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或是无固定职业的闲散人员,以1000至3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先骗取这些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然后伪造其收入证明等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虚假按揭贷款购车。银行贷款协议中,为提供身份证明人每月向银行还按揭款(首付款已由犯罪嫌疑人前期支付)。

2、犯罪嫌疑人利用关系联系一些运输单位,以挂靠车队上交管理费的办法,将这些提供身份证明人员“挂靠”,骗取虚假的收入证明。

3、犯罪嫌疑人采取本地诈骗、异地销赃的手段将车辆按揭后,很快运往宁夏、内蒙古、陕西、甘肃等地,一部分倒卖或抵帐,另一部分由马兆平充当“第二银行”,继续“按揭”给他人,“贷款按揭人”按月向马交纳按揭款及养路费,马则将车款截留,用于在其老家建房和继续用同样诈骗手段支付从银行按揭车辆首付款。

二、造成案件发生的其他因素。

1、车辆经销商,不与银行审定核实按揭贷款人是否具备法定人身份、 资格,不管接车人是否实际购车人,仅凭银行贷款手续就发车。

2、银行之间缺乏信息沟通。根据调查,犯罪嫌疑人曾多次以同一身份在工行、建行、中行、兵农行等多家银行办理按揭购车手续,但由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畅,导致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甚至个别业务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按规定不能再办理按揭手续,仍然违规发放贷款,致使国家造成巨额损失。

3、一些市民被犯罪分子利用,盲目出借身份证明,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为违法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提供身份证明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犯罪嫌疑人跨多个省市作案,且涉及人员多,车辆多,案件的取证工作十分复杂、艰难。为此,刑侦支队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本案从报案的2辆车起,通过侦查,涉案车辆增至73辆,马兆平团伙外围又涉及多个团伙作案,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目前,专案组人员先后前往宁夏、内蒙古、陕西、甘肃等地进行调查追赃,现已查到提供身份证明人员50余名,车辆经销商10余家,追回车辆37台,赃款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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