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的思考:国产压路机到底惹谁了?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速公路、机场、水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市场对新型压实设备有了更加迫切的需求。于是,国内出现了三边形、四边形、五边形的冲击式压路机。其中有国产的,也有引进的。中外技术的交错,现有市场和潜在市场的竞争,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在刚刚结束的上海宝马展会上,国产的八边形压实轮的压路机提前在国外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前亮相,今后会不会引发权之争?
或许我们能够从国产冲击式压路机所经历的纠纷之中,找到一些答案。
2004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皖民三终字第24号裁定,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一审作出的南非独资企业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派公司”)诉厦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重机”)、三明重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施工”)侵权一案的判决,高院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打破国外公司的垄断
2004年8月9日,蓝派公司诉三明重机、三明施工公司一案的二审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记者前往安徽进行了采访。
据原告在庭上称:蓝派公司在中国申请了“用冲击压实进行混凝土道路更新的方法”(号ZL99107324.X)。在旧混凝土路面改造时,使用这项可把旧路面上破碎的混凝土渣块无需运走而直接用其做路基,省时省料。另外,蓝派公司还是“冲击式压实机轮”的外观设计(号ZL95308968.1)的独家受让人。据原告称,这两项被三明重机和三明施工公司在合宁高速公路改建中侵权。
而两被告在答辩中首先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中施工单位即便有可能涉嫌“用冲击压实进行混凝土道路更新的方法”,其行为发生在安徽省境内,安徽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三明重机即便有可能涉嫌侵犯原告外观设计的行为,但其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在福建省境内,且施工单位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依法不属于对外观的侵权。因此,安徽法院无管辖权。被告依据法的有关规定又提出了公知技术使用与“侵权”无关以及法律审理的禁止反悔原则、事实认定错误等上诉理由,综合认为一审中存在多处误判,应该撤销一审的认定事实和判决;而原告强调要维护一审判决。法庭当日没有做出判决。
但在当天开庭完后,记者看到了戏剧性的一幕,当庭法官还没有离开法庭的时候,蓝派公司的一位经理大声地叫嚷:国产的冲击式压路机是“偷”来的技术!
那么,事实到底是怎样呢?记者随后展开了调查!
自主研发引来侵权纠纷
据悉,1999年,三明重机公司与福州大学合作,研究开发五边形冲击式压路机。研发小组成员由双方单位技术骨干、专家组成,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在大量试验数据的基础上,设计制造出高效能的五边形冲击式压路机。该产品通过了福建省科委组织的专家鉴定,认为其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该产品通过试销、用户使用,证明其压实效果优于进口产品,得到国内用户的广泛认同。三明重机生产的五边形冲击式压路机已获得了国家(号ZL00220874.1)。
据了解,2003年初,三明施工公司采用国产冲击式压路机以高质量、低价格的竞争优势进入安徽市场,经过业主组织的现场破碎混凝土路面施工试验比较,国产冲击式压路机比国外同类设备的冲击效果还要显著。该压路机从此进入了安徽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国外设备施工的一统天下局面终于被打破了,旧混凝土路面改造的施工单价也降低到原来的二分之一左右,国外施工单位的高额利润由于市场竞争机制而不复存在。
2003年7月21日,蓝派公司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三明重机和三明施工公司,以这两公司在合宁高速公路改建中侵犯了涉及被告的两项权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费和赔偿损失费共计60万元。被告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原告涉案的两件权无效的请求书。
2004年3月3日,这起安徽省首例涉外知识产权案在合肥中院开庭审理。
2004年4月20日,应三明重机和三明施工公司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依法作出第6015号审查决定:宣告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用冲击压实进行混凝土道路更新的方法”(号ZL99107324.X)发明部分无效。主要理由是有相同的技术在申请日前被公开。
2004年4月27日,合肥中院一审判决此案,原告蓝派公司胜诉。一审认定被告三明施工在去年的合宁高速公路改建工程中,侵犯了蓝派公司该项,令其停止侵权并支付其使用费2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另外蓝派公司还是“冲击式压实机轮”的外观设计的独家受让人,一审认定另一被告三明重机侵犯外观设计,令其停止侵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两被告不服从判决,于2004年5月21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到底是谁在“偷”技术
国产冲击式压路机技术开发是在国外已公开的技术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来的,中国公路建设的市场对这种设备的需求是启动这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动因。
在8月9日的法庭上,记者注意到,蓝派公司的工作人员手举一张照片,照片上显示一人站在蓝派公司的冲击式压路机旁边。而据这位工作人员讲,这就是中方人员在偷技术。
什么设备被别人一看,技术就会被“偷”走?
据有关方面专家分析认为,从道理上讲,一项新技术如果照一个外观相片就可以叫把技术偷走的话,那该“技术”或者是一目了然的技术,或者根本不可被称为技术。“偷”技术又从何而来呢?
据了解,2000年国产冲击式压路机刚小批上市,某外国公司就购置了一台郑工集团生产的具有自主权的冲击式压路机去“解剖”研究,以便了解中方技术。
“拍片”与“解剖”孰轻孰重,到底谁在偷技术呢?
纠纷不能“温文尔雅”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使用冲击式压路机数量最多的一个国家,也是产量最大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约有400台冲击式压路机正在全国各地施工,其中国外产品(如南非、美国、澳大利亚)数量不足国内现有总数的十分之一。由于冲击式压路机的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在对冲击压实施工工艺的研究方面我国也处在世界领先水平,取得了一些中国发明,具有了自主知识产权。
截至目前,中国局已受理了国内外发明人提出的有关冲击式压路机方面的申请近50件,其中大部分都授予了权。外资企业利用其设备和技术来扩大在中国冲击式压路机施工和技术市场上的份额,国内企业在现有技术上创新以求发展,并力争占据市场一席之地。经历了多年的市场竞争和纠纷的较量,国产冲击式压路机的产量目前已居世界第一,国内申请人拥有权的数量也位居第一。
但从一些统计显示来看,目前涉及冲击式压路机纠纷的案件由外方主动提起诉讼的较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向中国局提出涉及冲击式压路机技术的相关申请共40多件,国内的申请量超过二分之一。其中,厦工、郑工、北京欣路特公司、中铁二十局工程机械厂等企业都有这方面的自主知识产权。
有关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市场经济不能“温文尔雅”,否则你将失去的不仅仅是技术,还有市场甚至整个企业的战略体系。
记者发稿前,电话采访了三明重机总师办主任张隆泉。他说,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已经一年多了,他们对安徽高院依法作出的裁定表示接受。他们公司生产的五边形冲击式压路机是与福州大学联合开发的成果,并且获得了国家,是否涉及侵权,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对蓝派公司的“冲击式压实机轮”的外观设计的无效案,他们正在通过法律手段另案解决,对本案的胜诉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