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汽车消费贷款遭遇尴尬

2007-08-17
近几年,新疆各家银行都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然而不少人在得到银行的支持,圆了买车梦后,却让银行为此吃尽了苦头。由于严重的诚信问题,新疆汽车消费贷款遭遇尴尬。

    某些客户:欠钱不还当“大爷”

    “一些人信誉太差。”一家银行办理个人信贷审批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许多人对银行的贷款根本就不重视,总觉得欠上几个月没关系;对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没有责任感,认为是国家的钱,用了也就用了,很多人抱着“不用白不用”的想法。

    从去年以来,车价接连跳水,这让一些贷款买车的人,觉得再按约定还贷“很不合算”,对银行贷款能拖多久就拖多久。

    还有一些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属于恶意欺诈,这部分贷款人往往不是真正使用汽车的人。据一位银行负责人说,这些人从一开始给银行提供的资料就是虚假的。比如他们用借来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贷款。一般是借一张身份证给对方付300—1000元的好处费,借身份证的对象主要是社会闲散人员、刚进校门的大学生和近郊的农民;一些运输车队为了收取管理费,为借款人提供虚假的“工程协议书”和“预期收入”的证明;而一些汽车经销商为了利益也为这些借款人出示有关的虚假证明。借款人一旦拿到汽车后,转手就倒卖了。

    例如马兆平、马武涛、张兵3名犯罪嫌疑人,找一些有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常识的社会闲散人员,或者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给他们1000元到3000元的好处费,利用他们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然后再伪造他们的收入证明。而提供身份证明等证件的人为了贪图几千元的好处,以他们的名义帮助这些不法分子虚假贷款购车。这伙人利用按揭贷款共诈骗了75辆车,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其中少数是轿车,大部分是价格昂贵的工程机械车。被诈骗的车辆一部分被卖到宁夏、内蒙古、陕西、甘肃等地,一部分被倒卖或抵账,还有一部分由马兆平在外地按揭给他人,按揭车辆的人每月再向马兆平交按揭款和养路费,而马兆平利用他人交的钱回到乌鲁木齐市继续诈骗。

    还有一部分人,自身经济收入情况并不错,甚至还有比较高的收入,可就是不给银行还贷。11月30日上午,一提起汽车消费贷款,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个人银行部经理高原气愤地说,有些人,并不是没有钱,自己开着车做着生意,可就是不给银行还钱。

    银行:这颗“苦果”难下咽

    严重的信誉缺失问题给新疆各家银行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11月24日,中国银行新疆分行零售业务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推出汽车贷款业务以来,由于社会信用意识整体缺失,使得该行营运车辆贷款出现大面积违约。

    为了挽回损失,银行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追缴和清收汽车消费贷款。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专门成立了不良车贷处置部门,协调法院、公安、拍卖公司、车管部门、养路费征稽部门、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外出追车、扣车。到目前,该行配合法院在全疆范围内通过追缴高额逾期、四处藏匿的逾期车主,共扣押143辆各类车辆,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客户的信用问题,该行不得不将汽车消费贷款的“门槛”提高,即除了提高首付比例外,在抵押所购车辆的同时,还需向银行提供房产抵押,或者质押,即有价单证,如存单、国债等。

    “购车买房,请找建行”,不难从这条口号中看出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曾经对汽车贷款业务看好的雄心壮志,而今天,高原面对这个话题,苦涩地告诉记者,从2003年4月份起,该营业部汽车消费贷款全部停办,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清收、压缩不良贷款上。他们最远跑到了青海的格尔木,经常遭到当地人员的围攻。

    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虽然没有停办这项业务,但他们希望市场更加规范。

    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一损俱损”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一位负责人沉痛地说:“一损俱损。”2003年以来,和银行打交道的汽车经销商有三分之二关门了;而到车队挂靠的车也越来越少,车队收取的管理费也越来越少,经营的环境也越来越差。

    12月2日,说起银行提高汽车贷款的门槛或者是停办这项业务对汽车经销商有什么影响时,汽车经销商广源实业公司的陈经理在电话里说:“影响当然有了。现在老百姓买车(家庭用车)大概都在10万元左右,一般需要按揭40%;而对于有钱人来说,他也需要一定的按揭比率,而现在银行取消了这项业务,肯定会影响一部分人买车的积极性。”

    新疆通贸销售有限公司的逯女士接受采访时情绪强烈地说,银行刚推出这项业务时,可以说让车市“火”了一把,很多经销商都为此拍手称快,汽车生意做起来很顺畅,而现在因为银行对这项业务的积极性减退,汽车生意已大不如从前。

    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相关负责人说,因为汽车贷款门槛的提高,把许多想贷款买车的人挡在了门外,其中不排除许多并没有风险的客户,甚至是优良客户。但面对比较差的信誉环境,银行也是迫于无奈。

    法律支持:银行界的“定心丸”?

    汽车是可以流动的,这本来就增加了银行控制风险的难度,让许多银行工作人员想不通的是,没有有关证件的车辆在异地却能够办上当地的牌照,这无形中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条件和机会。

    一位银行负责人对记者说,一些在银行按揭的车辆,这些车辆的发票、生产合格证等各种凭证作为抵押物都在银行,按我国《交通法》规定,这些车辆是不应该再进行交易的,然而就是这些车辆被远销到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等地后,竟可以挂上当地的牌照,这为寻找车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汽车消费贷款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对恶意欺诈逃废银行债务的个体处罚不够严厉,使得银行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出现的各种金融犯罪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银行界疾呼,希望能够将这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次上,一旦违约,公安部门就可以介入,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持。

    一些市民被犯罪分子利用,盲目出借身份证明,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为违法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提供身份证明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银行部门建议,对于收取好处费出借身份证的借款人,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院还应对其家庭财产(包括住房)拍卖还贷。对于帮助借款人介绍买卖身份证,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的汽车经销商,公安部门应追究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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