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常林集团维权走上规范化道路
山东常林集团法维权从1998年开始,现在每年受理的侵权案件10以上。
1998年,该集团生产的沭河手扶拖拉机年产销量达12万台。也就是这年,该集团被河南王某以侵犯其外型权为由,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山东常林第一次站到了被告席上。山东常林集团在查阅该公告时,发现这个手扶变速箱外型本集团早就拥有,却没有申报。山东常林在河南王某所说的申报公告期(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出具了1996年、1997年的山东常林集团该外型产品的销售发票及产品照片、用户照片等作为证据。取证过程非常繁琐艰难,光是取证、打官司的差旅费每年就得七八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撤消河南王某该外型的决定,下发了纠纷处理决定书,宣告山东常林集团取得首轮维权战的胜利。王某不服,又将该案起诉到北京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北京中院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的意见,王某又转而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一起案打了8年多,从本案开始,山东常林集团走上了维权的道路,知识产权意大大增强。到2006年为止,该集团已拥有90多个,成立了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和市场法务部,出台了《山东常林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003年10月28日,山东常林机械集团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了山东拖拉机制造厂的图形及文字组合注册商标“沭河SH",被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为第12类商品“手扶拖拉机。经过几年的努力,“沭河牌"手扶拖拉机在同类农机市场竞争中占据了优势和主导,产品质优价廉,在我国广大农村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03年7月16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常林集团使用在手扶拖拉机上的“沭河SH"注册商标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4年8月,该商标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沭河SH”注册商标成为沂蒙老区历史上第一件驰名商标。
2003年11月,常林集团发现在安徽、河南、山东等市场上普遍出现了一种商标为“涑河SH”牌的手扶拖拉机,其商标组合的拼音缩写“SH"与自己的沭河商标组合的拼音缩写相同,该品牌手扶拖拉机的使用说明书及“三包”凭证与“沭河牌”手扶拖拉机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的内容、字体、格式基本相同,而该品牌手扶拖拉机上所贴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编号QT2000011也与自己的手扶拖拉机推广许可证相同,只是厂名、厂址有所不同。山东常林集团以抄袭、模仿自己的“沭河SH”注册商标,误导广大农村相关消费者,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临沭县工商局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临沭县工商局随即立案并着手展开调查,在掌握了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对在本辖区内的机械厂生产的带有侵权铭牌的230台手扶拖拉机底盘及没有使用的3500个铝制“涑河”铭牌实施扣留。据涉嫌侵权的机械厂供述,至工商局查获时止,自己共生产带有“涑河"商标的手扶拖拉机底盘230台,以每台1120元的价格销售了60台,所得货款6.72万元。
2004年2月4日,临沭县工商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比对整体和商标的主要部分,认为“涑河”与注册商标“沭河"的字形、读音、含义及图形的构图非常相似,极易使相关的农民对手扶拖拉机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沭河”注册商标的手扶拖拉机有特定的联系。一般农民的注意力是区别不开的,因此,足以认定“涑河"商标侵权。该局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沭县机械厂以“涑河”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为申请理由要求听证。2004年2月20日,临沭县工商局组织了听证会,机械厂没有强有力的理由和证据推翻“涑河”的侵权认定。2004年3月4日,临沭县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机械厂使用“涑河”商标行为系近似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标标识3536个,罚款人民币6.72万元。
临沭县机械厂对临沭县工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临沭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临沭县工商局对自己做出的处罚决定,返还被扣押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使用的“涑河”商标与常林集团的“沭河”注册商标从文字、读音上相似,含义相同,都是“河流”,图案设计都是SH。从商标整体上看,也非常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且,常林集团的“沭河”注册商标已使用多年,又是山东省著名商标,其显著性和知名度都很高。被告的认定和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查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沭县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的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应与维持,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