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改“吊机” 原来是骗局

2011-10-20

9月上旬,邹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连续接到两起群众报案,案情相同。今年7月底,一个姓“武”男子,自称“河南省滑县某机械厂销售经理”,到各建筑工地推销工程机械,并说明去厂里参观,费用由厂方负担。这样,邹平的王某、牛某先后去河南该厂进行了考察,在厂方的热情介绍并招待下,都签订了价值9万来元的小型吊车购货合同(在当地吊车销售价格都在15万元),并分别交定金5000元、25000元,回家等货到付清余款。

回到家后,满心欢喜的王某和牛某都在积极准备吊车的到来。几天后,没见动静,给河南的武某打电话,问吊车什么时候到,武某一改往日热情的面孔,冷冰冰地说:“你们买的是吊机,合同上注明了,并且付清货款再提货。”这样,王某、牛某拿出合同来仔细一看,果然合同上是“吊机”二字,并且结算方式上也注明了“付清款提货”,二人大呼上当,“明明谈的是吊车,怎么会花六万多元去买不值钱的吊机呢?”气愤之余,二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刑侦大队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首先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在河南省滑县,合同签署地和定金交付地都在该机械厂内,骗子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想当然认为跨区域作案给受害人报案增加难度;其次,受害方证据面较窄,单从签署的合同来看,形成诉讼也是民事行为;另外,骗子针对的受害人群是经济并不富裕急于投资购买机械发家致富的农民,对法律知识相对淡薄,尤其在签订合同时过于相信骗子的话,忽视了合同签署应注意的事项。

记者拍案:是骗子的骗术太高,还是上当的人太过疏忽呢?这么拙劣的骗钱手段,也能叫您上当?还是那句话,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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