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颁布施行

2013-06-18

为规范全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港口工程实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于近日颁布施行了《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管理工作。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细则指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细则还对验收的依据和程序、竣(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工程试运行以及竣(交)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备案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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