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盾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诉讼案进展情况告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近日,徐州盾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陆续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裁定我司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徐州景安重工侵权的三项发明全部有效,三项发明分别为 “全套管全回转钻机用套管夹紧装置(号ZL201110215928.8)”、 “全回转钻机套管自动左右摇动控制装置(号为ZL201210482701.4)”,“全套管全回转钻机用操作系统(号为ZL201210482599.8)”。为了不给您的经营与生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特此告知。
我司于2015年底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系列侵权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述案件,并于2016年元月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涉嫌侵权的徐州景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内生产的全回转钻机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涉嫌侵权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经过严格认真的审查,裁定全部有效,我司诉讼取得了决定性成果。
作为国内第一家,也是国内最大的全套管全回转钻机研发制造基地,盾安重工始终紧跟全球设备制造和施工技术前沿,把自主研发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和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长期、深入的技术合作,研发、制造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套管全回转钻机,确保技术保持行业领先,创造出多个国内和国际第一。
盾安重工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截至目前,公司共申请全套管全回转钻机国家70多项,取得国家授权合计53项,其中国家发明授权5项,实用新型46项,外观设计2项,形成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虽然盾安重工是全回转钻机这一行业的首创者,但我们从不排斥正当竞争,我们欢迎更多的企业加入这一行业。但是某些企业不愿投入搞研发,直接盗用我们的技术成果,并以低价格推向市场,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我们的利益,还搅乱了行业秩序,打击了创新积极性,不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欢迎正当竞争,愿意与行业同仁们一起,以创新为推动力,共同将全套管全回转钻机这个行业做大做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我司将保留依法对包括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我司权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徐州盾安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
(本文来自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