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要求告知书

2017-02-21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修订),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于2014年5月16日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另外依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率先于2013年发布了《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5—2013)地方标准,同年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明确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地区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要求达到“京四”标准(指标与国四标准相同)。

鉴于目前全国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希望行业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避免给各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从各地方政府部门建立非道路工程机械低排放区的工作动态来看,针对工程机械高排放设备尤其是第零阶段、第一阶段的设备已经逐步开始限制使用区域,所以请各相关单位对所属办事处、租赁公司、代理商合作方等单位进行环保政策的大力贯彻和宣传,对自有设备开展排放水平的自查工作,共同承担环保事业的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节能环保工程机械的发展。(本文来自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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