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将实施3.6万个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

2017-11-2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

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6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 建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交通在脱贫攻坚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我省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实现,现就在全省实施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施交通精准扶贫,加快贫困地区交通发展,实现全省25户以及100人以上的自然村(以下简称"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应根据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和实施。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减少拆迁,节约土地,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等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统一建设,确保进度。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以县为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分片统一推进,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质量,确保安全。按照"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强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监管,合力推进。加强对规划、计划、招投标、资金、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

(三)建设目标。从2017年至2019年,实施3.6万个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总里程4.37万公里,全省自然村实现"组组通"。

二、实施步骤

2017年,率先实施12个2017年脱贫摘帽贫困县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共计0.3万个自然村,建设里程0.4万公里;2018年,实施剩余贫困县、非贫困县的贫困村和部分非贫困县的非贫困村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共计1.8万个自然村,建设里程2.17万公里;2019年,实施剩余的非贫困县的非贫困村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共计1.5万个自然村,建设里程1.8万公里。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划。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按照"一个自然村一条路"的原则和自然村25户以及100人以上的标准,合理制定省级规划,确保每个自然村有1条连接上级路网或与相邻自然村连通的公路。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规划确定的规模、自然村点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

(二)科学确定标准。主要建设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4〕372号)等规定,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非重载交通的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沥青路面,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采用4.5米路基宽度或3.5米路面宽度时,每300米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经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应同步建设好路肩和排水设施,在陡坡、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应因地制宜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行车安全性。

(三)创新建设模式。全省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采取"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县负主责、统一建设"的模式,即:省负责编制规划、下达计划、制定标准、拨付省级奖补资金、考核检查等工作,统筹各地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上报计划、统一招标、筹措配套资金、质量监督等工作,组织推进辖区内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筹措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及验收等工作,乡镇、建制村负责调田调土、征地拆迁、路基平整、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规范资金管理。省级奖补资金按年计划拨付至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别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市州配套资金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整合资金的支付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奖补资金下拨至市州后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足额筹集配套建设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招投标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规划规模和平均造价统一进行招标,确定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明确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招标单价、结算方式、监管和检查验收等内容,招标单价严格核算,实行零利润控制。项目合同分总体框架协议和具体项目施工合同。总体框架协议由市州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明确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支付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具体项目施工合同由县市区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造价预算、施工保障等工作,确保每个项目高效优质推进。

(六)强化建设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年度建设计划规模分解到各市州、县市区,各市州、县市区逐级将年度建设建议计划项目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纳入省级规划视同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指导,建立月检查、季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重点加强招投标、项目管理等工作,强化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抓好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和数额、招标过程、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建设资金使用等实行"七公开"。

(七)确保质量安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一次性交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进度、质量、安全等负责,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作用,加强第三方检测,确保质量安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验收,验收时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单位)要派人参与。市州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八)落实管养责任。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属于村级公益事业,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管养部门,落实管养责任人和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协调处理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和及时拨付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省级奖补资金;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安排市级配套资金,协调推进辖区内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实现项目顺利推进。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审批办理,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顺利实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设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主要由省级奖补资金、市州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整合资金组成。省级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奖补标准为:深度贫困县所辖村和其他经省认定的深度贫困村15万元/公里,其他贫困县所辖村12万元/公里,非贫困县所辖贫困村10万元/公里,非贫困县所辖非贫困村8万元/公里。市州人民政府进行配套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整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涉农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社会捐助等合法合规渠道筹措落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关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相关规定。

(三)严格目标考核。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纳入省对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考核和省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绩效办、省扶贫办等单位组织实施。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交通运输厅将施工企业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情况纳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突出建设实效,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支持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干群一心、合力攻坚。(本文来自湖南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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