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租赁挖掘机转卖 获利数十万元
交几万元入场费,实名租赁挖掘机,然后转卖谋取非法利益。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军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查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军伙同童某浩(已判刑)、颜某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岳塘区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由陈某军以租赁人的身份与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挖掘机施工地点不离开宁乡市。当日,陈某军支付入场费3.91万元。次日,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市均利物流有限公司将该台徐工牌XE200DA型号液压挖掘机交付陈某军。随后,陈某军伙同童某浩、钱某金(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于5月20日将该台挖掘机以26万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的张某见。随后,被告人陈某军、童某浩等人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5月21日,经童某浩安排,被告人陈某军采用相同作案手法将从长沙县黄花镇建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的一台柳工牌CLG920E型号挖掘机以32万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冯某(另案处理)。6月18日,陈某军又伙同童某浩、贺某(身份信息不详)等人故技重施,将从贵州运东机械有限公司租赁的1台小松牌PC210-8M0型号液压挖掘机变相转卖至云南省陆良县。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3台挖掘机总价值约213万元。(本文来自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