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12月1日起,常熟市将正式调整划定常熟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原先的《关于划定常熟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通〔2019〕1号)同时废止。
新规实施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并分别设置了一类低排放区和二类低排放区。
一类低排放区:
三环路(不含地面道路)以内的区域。
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类低排放区:
除一类低排放区外,常熟行政区划内其他全部区域。
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柴油叉车。
备注: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一般为柴油驱动。
通告明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低排放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不能有可见烟。
监管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住建、资源与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指导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