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TGZC2019-168
2.项目名称: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庄浪至天水段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3.招标条件
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庄浪至天水段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庄浪至天水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发改交运[2018]698号)文件批准建设。
天水市人民政府授权天水市交通运输局为本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编制了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庄浪至天水段工程PPP模式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由天水市人民政府以《关于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庄浪至天水段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批复》(天政发〔2019〕43号)文件批准了PPP模式实施方案并确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本项目采购人是经天水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天水市交通运输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本公告所称社会资本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市场主体。
4.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1 项目概况
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S25)是甘肃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七条国网联络线中一条南北纵向线,北接G22青兰高速,在庄浪县与G8513平绵高速相接,南接G30连霍高速,间接与G70福银、G85银昆及G7011十天高速相接,将青兰、连霍、平绵、银昆、十天等国家高速有效联通,承担主要集散公路功能,加快其建设对于完善国家及甘肃省高速公路网,发挥公路网络整体效率和规模效益、促进甘肃中东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交通扶贫攻坚、促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快速发展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庄浪至天水高速公路是S25静宁至天水地方高速公路中的南段,主线起自庄浪县朱店镇孔家沟,与在建的S25静宁至庄浪高速顺接,同时以枢纽立交与在建的G8513平绵国家高速公路平凉至天水段相接,以枢纽立交与G30连霍国家高速公路宝鸡至天水段相接。
本项目新建线路全长123.42km,其中,主线全长107.75km(平凉市境内3.6km,天水市境内104.15km),同步建设龙山、清水2条互通式立交连接线,共长15.67km。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80km/h,路基宽度25.5m。互通式立交连接线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60km/h,路基宽度12m。其他技术指标满足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
4.2 招标范围
4.2.1本次招标范围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具体操作模式见本公告4.2.2款。
4.2.2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具体操作模式为“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模式,其中项目建设方式为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
“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中标人在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应和政府指定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并在PPP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合作期限期满后,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项目公司在此资产上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的由项目公司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申请人中标后(或联合体中的某成员)可作为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及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通风、照明、消防、管理设施以及服务设施等)、绿化及环保设施等全部工程。
本项目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4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收费期)30 年,自项目交工验收通车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除非《PPP 项目合同》因故提前终止。其他规定详见合同内容。
4.2.3 本项目PPP模式下估算总投资为1749322万元,拟由政府资金、社会资本资金及项目公司融资组成。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为4373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5%,其中,政府资本金出资87466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20%,社会资本资本金出资349864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80%;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约1311992万元)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占项目总投资的75%。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或降低)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公司相应增加(或减少)融资额度,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股权比例不变,项目资本金不变。
4.2.4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社会资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可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不再招标;如不具备则由项目公司按规定另行招标。
5.申请人资格要求
5.1 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5.1.1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具备承担本项目投融资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2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近三年(2015、2016 和2017 年)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财务状况良好,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7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5%;
5.1.3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35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135亿元人民币;近五年以来(自2014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资过至少1 条(含1 条)总投资不少于30 亿元的一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
5.1.4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未被天水市交通运输局、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取消投标资格或未被禁止进入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5.1.5 对拟自行承担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提供或勘察设计服务的社会资本的资质和能力要求为:
1、施工能力:
(1)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及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近五年以来(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完成1条(含1条)高速公路工程施工。
2、勘察设计能力:
(1)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 近五年以来(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审批”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条(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适用以上文件要求的申请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企业名录,且申请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5.1.6 凡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公路从业单位2017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中或甘肃省2018年度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中,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被评为D级或曾被评为D级但处罚期限未过的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5.1.7 采购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5.1.8 申请人(含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2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5.2.1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限,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对项目资本金出资;联合体牵头人须在联合体内部股权比例最大。
5.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内部不受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5.2.3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2017年末资产负债率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投资能力按净资产数值为准,净资产按照联合体总和确定;融资能力按“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意向书”、“其他融资方案”等证明确定,按照联合体各方总和为准。投融资项目业绩按照联合体各方总和为准。
5.2.4 如联合体成员拟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的,5.1.5款中要求的资质、业绩按照联合体成员中负责相应工程内容(设计或施工工作)的单位资质、业绩确定,即承担设计或施工的单位需满足5.1.5款中要求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业绩要求。
6.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的评审办法为: 合格制 ,且未参与资格预审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信息注册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凡是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需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报名,供应商可自行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注册、登录、报名:
方式一: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填写相关内容,获取登录权限。登录权限获取成功后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方式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报名,报名成功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方式二: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办理获取CA数字证书。用已办理获取的CA数字证书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报名,报名成功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登录方式和CA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并行,由供应商自行选择登录方式。CA数字证书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场运营主体办理。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供应商,仍可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正常使用。
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若有问题,咨询电话:0931-2909277/377
8.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2019年5月10日0:00至2019年5月16日23:59:59,请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tsggzyjy.gov.cn/f)在线下载。
采购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申请人如有疑问,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word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huajiezhaobiaosibu@126.com,并电话告知采购代理。
9.公告期限:2019年5月10日0:00至2019年5月16日23:59:59。
10.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1)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5月31日11时2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地点:申请人应于当日10时50分至11时20分将申请文件递交至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厅(秦州区成纪大道新华路2号楼四楼)。
(3)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路桥招标网上发布。
12.联系方式
采购人: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天水市秦州藉河北路8号
联系人:韩先生 李先生
电 话:0938-8511759 0938-8216412
采购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1007室
联 系 人:兰立松
电 话:18501027351
传 真:010-84896937
邮 箱:huajiezhaobiaosibu@126.com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9日
山重建机(济宁)消防设施整改和油罐改造项目流标公告一、项目名称:山重建机(济宁)消防设施整改和油罐改造项目二、项目编号:SZXMZB081-。
项目详细资料发布时间2021-04-09更新的版本项目性质新建项目所属行业市政 交通设施所属领域类型管廊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预算投资总额57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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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G241阳方口至朔州和G336朔州至平鲁段公路改扩建工程(招标项目编号:M1401000155100654001),已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寿县(保义)至颍上(南照)段工程施工图设计已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皖交路函〔2021〕134号文批复。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G95)承德至平谷段项目与铁路交叉工程 施工图设计已由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关于首都地。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路面工程施工监理已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陕发改基础[2018]426号批准建设, 初步设计已由。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已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高速公路(南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陕发改基础[2。
1 招标条件本工程北京轨道交通13号线扩能提升工程轨道专业安装工程(B线)已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京发改(审)【2021】231号批准建。
1 招标条件本工程北京轨道交通13号线扩能提升工程轨道专业安装工程(A线)I标段已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京发改(审)【2021】231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