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全力推进全省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近年来黑龙江省加强了对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打击,超载超限车辆绕行农村公路的现象有所增加,使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公路遭到了严重破坏,应加大路政管理力度,把打击超限超载等各类违法侵路占路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并要求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该《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网络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突出管理、巩固成果、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事权,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的管理养护机制,稳步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的目标。
《意见》对各级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村委会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要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设若干个业务机构,对外称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派驻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并明确了人员配置,规定村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村委会成员兼任农村公路协管员。
《意见》强调,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严格执行近期实施的《黑龙江省乡村级公路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确立了政府和行业两个层面的考核体系,充分利用“审核下达养护资金预算、以奖代补预算”、“安排公路建设项目”等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各地发展农村公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使各地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情况置于政府、管理部门及公众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