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在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还应关注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为非国有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腾出更多空间,形成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相互补充、互相依存的竞争格局。
推动国资规模与国有资本经营中长期预算的编制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仅要进行机构调整,实行行政主体与产权主体分离,还要相应完善管理手段。编制国资规模及国资变现与国有股权减持的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有利于政府把控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向,使国有资产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调控需要和国民经济调整及转型需要。与此相适应,在总结国有资本经营年度预算编制及实施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启动国有资本经营中长期预算的编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国有资本经营中长期预算要围绕国资规模及国资变现与国有股权减持的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而编制并实施。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由于缺乏与国家发展规划相对应的中长期规划,导致其运营及管理的无序和偏离目标。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致力于多种经济共同发展,但是,国有资产仍然高速增长及规模日益庞大,国有资本依然控制着垄断性行业之外的若干竞争性领域。因此,要尽快启动并着手编制未来5~10年国资规模及国有资本进退的中长期规划,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来实现部分国有资产出售和国有股权减持,进而实现国有经济布局的有效调整及优化。
国资规模过大及国有资本控制若干竞争性领域降低了经济效率。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资产总额已近85.37万亿元,国有资本不仅牢牢控制着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垄断行业,还控制着若干竞争性行业或领域。国有资本过多的进入充分竞争行业并在这些行业“做大”,不仅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而且降低了全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目前,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与万元工资福利产生利润额大大低于民营企业,与国有资本过多过大控制若干竞争性领域有直接的关联。
国资规模及国有资本进退的中长期规划要关注国有资产规模大小,在国家鼓励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国有资产的增长速度应该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或低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严格限定国有企业尤其央企所分布的行业或领域,对于那些不在规划范围内的企业或公司,要通过证券市场或产权市场进行变现,以实现国有资本从充分竞争领域的退出。
加快央企产权多元化与国资变现的改革进程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完善,要求加快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把国企塑造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之一。与小微国企或地方国企力度较大及成效显著的产权多元化改革相比,央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十分迟缓。在某种意义上,央企更热衷于做大及扩大规模,既使某些央企程度不同地推进了产权多元化改革,也仅仅是在子公司或子分公司层面允许非国有资本入股参股。央企产权一元化形态的固化,不仅无限加大了国企监督成本与控股成本,而且会使更多央企演变为特殊利益集团。因此,必须加快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进程。与此同时,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其他管理级次,也要相应加大国资变现与国有股权减持力度,筹集社会改革成本,放大国有资产支持社会体制改革的经济社会效应。
重视并着手解决国企监督成本与国资控股成本过高的问题
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国企尤其央企的超大规模,使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着两大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成本过高,二是国有资本的控股成本过高。就国有企业的监督成本而言,是指各主体在监督国有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既包括行政手段的监督成本,经济手段的监督成本,也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主体的监督成本;除此以外,还包括国有企业为了应付监督及反监督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支出。就国有资本的控股成本而言,既包括政府对国企母体或国企总部的控制成本,也包括国企母体或国企总部对下属子(分)公司的控制成本;控制成本既有经济层面的,也有非国有资本“搭国有资本便车”而产生巨大“寻租成本”。因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要下决心着手解决国企监督成本与国资控股成本过高的问题。过高的国企监督成本和国资控股成本降低了国有经济的运行效率,不仅抑制了国企尤其央企的科技创新力,也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推进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而弱化其已经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效应
国企监督成本与国资控股成本过高问题,在央企层面表现得十分突出。机制转变是降低监督成本与控股成本的前提。因此,必须加快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进程。
——制定及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在2002-2005期间出台的国企全面改制政策及若干个文件,有效推动了小微国企和地方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这些政策及文件在今天已经难以推动央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因此,应着眼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及经济结构根本性调整,专门出台推进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政策。要清醒地看到,央企不会主动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必须出台政策推动其改革。
——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设计要着眼于打破对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部分央企已经成为特殊利益集团,是不争的事实。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不单纯是为了改变央企的组织形式及资本结构,还要力求能够动摇央企的特殊利益集团地位。因此,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必须与打破对央企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结合起来。如果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不能触及并打破对央企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某些央企所出现的“控制权比所有权更好”现象,会进一步加剧国有产权的异化效应。
加大国资变现与国有股权减持力度 筹集社会改革资本
国有资产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要发挥更大作用。依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筹集社会改革成本,会使国有资产成为消除社会动荡风险而维护社会持续稳定的基础。
——按照中长期规划来确定5-10年的国资变现及国有股权减持规模。国资变现及国有股权减持中长期规划应包括5-10年国资规模、国有资本分布、国有控股比例的具体规定,如国有资本控股在重要领域如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可按35%-51%比例控股,一般领域钢铁煤炭设备制造可按15%-35%比例控股;充分竞争领域可按1%-15%比例参股。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有多种方式:一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售;二是国有股权的减持;三是国有资产证券化后的变现。在多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变现中,要尽可能通过证券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操做。
——通过部分国资变现及国有股权减持来支付相应的社会改革成本。在国有资产尤其经营性国有资产对社会体制改革支持上,应重点推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人的城乡一体化”。由此形成的社保等支付缺口,可以考虑通过变现一小部分国有资产及减持部分国有股权的方式来弥补。以一定数额国资变现筹集社会体制的改革成本,既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当然,在国资变现的政策出台及具体操做上,还要有国有资本经营中长期预算、全国性社保基金中长期预算等条件的完善及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