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新建铁路分类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通过铁路发展基金参与铁路投融资,从而实现多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记者在上海、浙江、安徽等地采访了解到,因存在跨界太大、回报不高等担心,目前民营资本进入铁路投融资领域意愿缺乏。专家建议通过进一步细化措施,破除民资进入铁路投融资领域的多重障碍,提升其信心。
投资意愿缺乏 观望情绪较重
安徽省工商联于今年年中对部分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民企新的投资方向选择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信等各种基础设施的仅占15.8%。
“总体来看,民企投资主要集中在采矿、房地产开发、商业等传统领域,对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投资发展较慢,铁路建设更是鲜有进入。”安徽省工商联政研室副主任李增流表示。
记者采访多家民营企业了解到,当前民营经济对于进入铁路投融资领域还存在一些顾虑。
首先,担心“跨界”太大。实体领域内的民企大多倾向于集中发展主业,对进入铁路建设领域并未给予更多关注。安徽一家从事机械装备高端零部件制造的知名民企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意见》一出台公司就已注意到,但和绝大多数实体领域的民企一样,感觉铁路建设“跨界”太大,不敢轻易涉足。
其次,担心回报不高。铁路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巨大,能否保障收益,是民企的另一个顾虑。浙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企业主表示,铁路仍是一个高度垄断的行业,线路管理、线路资源分配、利益分配和结算等,都还掌握在国有铁路运输公司和主管部门手中,民营资本担心无法保障合理收益。
不过,仍有部分民营企业愿意投石问路。温州几位民营企业主正打算和中国铁建下属公司就合作建设城市铁路进行洽谈,但是合作方式、出资形式等都还没有确定,“还要看洽谈结果和地方政府的态度,能盈利就投。”其中一位民营企业主说。
三大障碍待破除
北京交通大学运输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红昌、安徽大学经济学系副主任华德亚、温州铁路投资公司总经理丁建宇等人认为,《意见》和前几年出台的关于铁路融资的方案相比有进步,主要体现在政策更具体、方向更明晰,规定了具体的开发铁路类型,也确定了明确的基金运作模式。但要吸引民营资本投入“真金白银”,仍存在一些障碍。
首先是“话语权”障碍。专家认为,《意见》只规定开放部分线路,干线还是由铁路总公司掌控。根据规定,支线服从于干线,民营企业还是处于被动状态。再者,铁路线路有很多,究竟先开放哪条?不同的线路有不同的用途,如果民营企业进入之后,线路的各种权力仍完全由铁路总公司掌控,那民营资本就没有平等话语权可言。
其次是可行性障碍。专家认为,现有政策原则性强,在关键问题上没有出台具体措施。《意见》中所提到的铁路发展基金要确保稳定合理的回报也同样过于笼统。铁路融资本身就是市场化行为,盈亏不受政府控制,因而稳定合理的回报按理说是无法保证的。同时,我国铁路主要分为客运和货运两大类。货运挣钱,客运基本不挣钱,货运补贴客运,再加上中西部的铁路基本不挣钱,仅凭现有《意见》所述,基金的稳定回报无法确保。
一些民营企业主更是指出,目前鼓励和支持民资进入铁路建设的政策“看似全面,实际很难落实”。如民资进入铁路建设领域需具备哪些条件或资质,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在运营中如何定价、能否独立核算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投资体量障碍。安徽联华实业集团董事局主席汪明来认为,铁路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投资额度大、回报率低等特点,动辄数十亿元甚至数百亿元的投资,一般企业难以承担。
改革仍需“深化”“细化”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史晋川、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等人认为,2003年以来,我国的铁路投融资模式经历了以建设基金为主加少量贷款,到以少量部省投资撬动大量债务,再到近两年国家财政大规模救助并直接投资,目前亟须转变到更稳妥、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因此,宜对《意见》进一步深化、细化,完善投融资制度,加快建立铁路产业基金,保障民资收益。
首先,建立和完善投资人收益的保障机制,使收益成为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钥匙”。一是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如铁路建设审批权限,能否由国务院部分放权到省一级政府,并将沿线开发权利也一并放开;二是拓展收益渠道,通过铁路和沿线土地同步开发,将土地捆绑到站点上,进行商业开发。
其次,深化铁路投融资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的投融资制度。专家认为,要真正吸引民营企业“出手”,必须制定明晰的产权界定制度,并出台具体的保护措施,让社会资本看到可靠的预期,并能参与到整个资本运营中去。
一些民营企业主还建议,国家可考虑将某些经规划获准后的特定铁路路段让民间资本单独建设,或民间资本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取得特定铁路路段的全部或控股权后,转包给国有企业实施承包经营。
第三,加快设立铁路发展基金。专家认为,相比直接建设和持股,基金具有方便赎回和退出、流动性强等特点,适合在当前形势下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国家应加快设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或允许将具有盈利保障的特定铁路资产作为融资产品,以此吸引民间资本,后者则可根据自身能力参与投资。
第四,处理好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民营经济实体与铁路总公司之间的关系。安徽省政府参事程必定认为,民营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后,可与国有资本、铁路总公司采取股份制方式进行合作。“民营企业与铁路总公司共同投资铁路建设,意味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应给予民营经济实体同样的监督权和分享利润的权利,并加强国有资本的核算,防止浪费。”
安徽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周端明还提出,民营资本进入铁路行业固然有利,但同时也要注意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过度市场化可能会损害公众利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