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地陷负责任?
“谁管理谁负责”,地下空间管理立法亟待细化
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杨彪认为,关于城市路面塌陷的负责单位,应该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如果地陷造成人身伤害,则应从民事诉讼而非从行政诉讼的途径去争取自己应得的赔偿。
“由地陷而造成的伤害属于物件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6条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查找责任单位需要根据个案发生的具体原因具体分析。”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伟平认为,目前要理清责任“比较难办”,由于地下管网大多共用,因此很难找到管网的设置单位,由此产生的责任也就无从追溯。邓伟平建议,按照高空抛物砸到路人的追责办法,如果无法追溯责任人,那么该墙的所有居民将负连带责任,除非他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地下管网的管理中也可以借鉴此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地下空间管理的法律较为抽象,地下责任归属类立法比较薄弱。” 邓伟平说,相对于海洋等其他空间的立法,地下的法律规范进展相对比较缓慢,在其他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随着人类在地下活动的开展,“地下”立法的日益完善将成为趋势。
如何减少地陷发生?
施工前加强地质勘察,各部门需加强管网检测
“地下情况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但总的来说,近期频繁塌陷和人类活动密切相关,人为因素大于自然因素。”中山大学地球科学系主任张珂表示,施工前勘察不足、过度开发、未科学施工都可能是主要原因,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定,并对症下药。
“以此前广州地铁施工抽取地下水造成塌陷为例,水抽得越多,水流速度就越快,对土壤的侵蚀就越严重,越容易造成塌陷,且施工所在地地下水的连通性极好,水越抽越多。但另一方面,不抽水就没办法继续施工。”张珂建议,可通过“帷幕灌浆”的方法将地下水通道进行阻隔,但前提首先要明确地下水的流动方向,从源头阻隔。
张珂表示,要尽量减少地陷灾害,施工前对地质充分勘察非常必要。“国家已有明确规定要在施工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但由于评估人水平不一及投资方费用不足,会造成勘察不全面的情况。”此外,要科学施工并树立科学发展观。
邓伟平建议,地下管网检测应加强,相关单位应主动负起责任。其次,应该对地下水抽空的地层进行及时填补。“这是自然界给我们发出的一个信号,随着人类在地上的活动深入到浅层地下,深度越大,我们就更应该尊重规律,尊重环境。”